签到天数: 11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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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6:04:58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叶余庆,曾任泰兴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法制科科长,因涉嫌受贿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被判10年。一审宣判后,叶余庆以审判前遭刑讯逼供为由提起上诉,而检察院则以量刑偏轻提起抗诉。7月14日上午,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叶余庆因受贿11万余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据介绍,叶余庆一审二审期间均没有认罪。 被告和公诉方均“不服”一审 3月28日,泰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余庆受贿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叶余庆自1999年至2009年年底,利用其担任泰兴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法制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35000元,并对请托的关系人在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执行方式变更及企业违法生产问题处理等方面给予关照和方便。案发前,被告人叶余庆上缴单位人民币3000元,实际收受人民币共计132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余庆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叶余庆以其没有收受贿赂、其审判前的供述是侦查机关采用暴力殴打等刑讯逼供方式非法取得,证人证言亦是侦查机关非法取得,均属无效证据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与此同时,泰兴市检察院亦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对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定有错误,原判量刑明显偏轻,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是否合法取供成关键点 泰州市中级法院7月14日上午9点30分开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余庆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审理中,均提出叶余庆审判前的供述,是侦查人员采用殴打等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取得的。但根据证人向侦查机关以及辩护人所提供的证言,证实在对上诉人叶余庆作收押体表检查时,并未发现叶余庆身上有异常情况,故在叶余庆的《健康检查笔录》上填写了“体表无异常、符合收押条件”字样,并由送押人员和叶余庆本人签字确认。 此外,根据检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上诉人叶余庆被羁押于看守所后第二日,被发现其右脚大脚指指甲有缺损应属客观事实。上诉人叶余庆称该指甲缺损是侦查期间侦查人员踩踏所致,但不能明确提供是何时、何人对其实施了踩踏,这有违常理。出庭检察员还现场提交了侦查期间侦查人员讯问叶余庆的全部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经播放,反映叶余庆受讯问期间未遭受刑讯逼供等不公正的对待。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叶余庆及其辩护人所持叶余庆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其审判前的供述系非法取得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叶余庆审判前的供述是侦查机关合法取得,应作为定案依据。 家属代退全部赃款 二审法院还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叶余庆收受人民币20000元贿赂的部分事实,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否定原判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二审法院不予认定,最后认定叶余庆受贿11万余元。 关于泰兴市检察院提出的“原判量刑明显偏轻”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经查,虽然上诉人叶余庆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均不认罪,但鉴于二审认定的贿赂数额11万余元,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以内,并不属于量刑偏轻的情形,故对泰兴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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