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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2:42:51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泰兴男子陈肃报考国家公务员,顺利通过了笔试、面试和体检。不过,在政审环节时,他却因未婚先育,违反了计生条例被拒录。随后,他将负责招录工作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21日上午,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陈肃的诉讼请求。
小小“过失”引讼争
“奋斗了五年的公务员梦想,难道就因这点小小的‘过失’就此破灭了?”陈肃很不服气。
法庭上,陈肃说,人社局以他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由,考察不合格、不予录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认为,该条例没有未结婚先生育的禁止性规定。此外,被告以此取消录用资格,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且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这条。
陈肃还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他摆酒席置办婚礼,4个月后又补办结婚登记,“我结婚登记的效力可以追溯至举办婚礼的时间,因此,我所生的孩子应该属于婚内生育。”
人社局辩称,在2010年公务员报名之前,已向社会发布了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工作政策解答等信息。其中,工作政策解答明确规定,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为考察不合格,“原告在登记结婚之前一个多月就生下孩子,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计划生育属于遵纪守法的范围,也属于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内容。”
人社局还认为,《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都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报考者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孩子不属婚内生育
法院查明,陈肃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认定,陈肃生子一个多月后才登记结婚;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出具了婚育证明,确认陈肃夫妇的生育行为属于非婚生育,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人社局以陈肃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为由,决定不予录用为公务员的理由是否成立,是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
主审法官说,招考简章及招考工作政策解答上明确规定,报考人员有违反计生政策的视为考察不合格,对这点,陈肃应该明知。此外,公民的生育应当遵守计生管理的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属于遵纪守法的范畴。
就陈肃辩解的“结婚登记的效力可以追溯至举办婚礼的时间”等问题,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肃补办了结婚登记,但结婚登记的效力不能追溯至举办婚礼的时间,孩子不属于婚内生育。
据此,法庭依法驳回了陈肃的所有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立群 通讯员 宝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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