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黄桥镇商会章程 (提请2021年12月10日黄桥镇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兴市黄桥镇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泰兴市黄桥镇非公企业和相关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协调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保证与镇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为会员企业服务,为会员企业职工服务,为提高会员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黄桥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泰兴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兴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同时接受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培训、考察等各种服务; (三)开展会员企业经营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引导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黄桥镇和谐发展做贡献; (六)当好上级部门的参谋、助手,承办其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各类非公有制企业; (二)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三)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的工商界人士; (四)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规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对本会业务开展有积极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经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或者常务执委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执委、常务委员、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执委、监事; (五)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执委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执委,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执委会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委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执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执委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执委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执委会或者常务执委会备案。该执委同时为常务执委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秘书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选举常务执委、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30%的执委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执委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执委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执委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执委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执委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执委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执委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执委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执委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执委、常务执委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执委会会议,对执委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执委、常务执委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执委、执委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执委、执委、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三)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四)其他由执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黄桥镇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执委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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