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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泰兴市黄桥镇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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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3-10-23 11:03:58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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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黄桥镇商会章程
(提请20211210黄桥镇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兴市黄桥镇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泰兴市黄桥镇非公企业和相关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协调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保证与镇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为会员企业服务,为会员企业职工服务,为提高会员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黄桥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泰兴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兴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同时接受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培训、考察等各种服务;
(三)开展会员企业经营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引导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黄桥镇和谐发展做贡献;
(六)当好上级部门的参谋、助手,承办其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各类非公有制企业;
(二)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三)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的工商界人士;
(四)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规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对本会业务开展有积极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
)经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或者常务执委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执委、常务委员、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执委、监事;
(五)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执委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执委,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执委会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委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执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执委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执委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执委会或者常务执委会备案。该执委同时为常务执委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秘书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选举常务执委、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30%的执委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执委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执委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执委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执委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执委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执委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执委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执委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执委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执委、常务执委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执委会会议,对执委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执委、常务执委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执委、执委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执委、执委、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三)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其他由执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12月黄桥镇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执委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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