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暂停活禽交易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规,按照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现就暂停活禽交易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暂停全市各类经营场所活禽交易,上市销售的禽类应为白条禽或禽类产品。
二、暂停交易后,各经营主体应对关闭的活禽交易场所(点)落实卫生清扫、防疫消毒、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三、农(集)贸市场主办方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禁止各类活禽或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入场交易、转运贩卖。
四、白条禽及禽肉产品经营单位(户)应依法经营,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登记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五、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管控,做好本辖区内暂停活禽交易的各项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的检查,督促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落实暂停活禽交易的相关要求,清空场内活禽,并按规定实施清洗消毒。
七、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乡镇暂停活禽交易工作的检查,督促各乡镇做好本辖区内暂停活禽交易的各项工作。
八、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在我市暂停活禽交易期间,对外地流入我市的活禽运输车辆实施严管严控,对过境活禽车辆按要求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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