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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黄桥镇举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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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1-6-21 13:32:41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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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
引言
  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人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什么是民族平等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团结的“五个互相“”是什么?
  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谅解。
“五个维护”是什么?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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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宗教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是对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宗教的内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观念和思想,宗教的情感与体验;二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行为和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
  宗教还是一种文化现象和由众多宗教信徒构成的社会实体。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其信仰相适应的教义教规、典章制度、组织形式和活动场所。
党的十九大对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应严格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禁”:
  “两个不得”,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五个严禁”,即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信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者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中,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这要与党员信教区别开来。
《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摘要
  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惩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应当将其从一般宗教问题上剥离出来,把民族问题、政治问题同宗教问题区别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鼓励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禁止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规定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蔓延以及对我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情势,从下述3个层面完善了治理规范,加强打击和遏制力度:
  一是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旗帜鲜明的“20字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二是以3项禁止性条款明确划分出任何组织。
  三是增加了针对相应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作为当代青年,我们应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断学习,充实自身,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成长为理想信念坚定、掌握科学武器的时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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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21:09: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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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1-6-21 22:15: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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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15:1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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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3 06:0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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