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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两取消两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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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8-31 22:32:34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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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芦志伟)从本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取消救助病种范围和救助起付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由30%提高到50%,个人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25000万元;对重点优抚对象(1~6级伤残军人除外)按比例实施医疗补助,根据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将适时开展门诊应急响应救助。
    《泰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又作了修改完善。过去规定,救助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溢血、脑梗塞、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红斑狼疮、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出血,此规定现已取消。
    取消救助起付线。过去,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因患大病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规定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经批准转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社会互助帮困等其他各种资助、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个人实际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新规定中提高了救助比例。过去,城乡低保对象、城市特困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等医疗救助对象,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部分,给予30%救助。现改为:上述人员因患大病住院补偿后的自负医疗费给予5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救助标准提高10%,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5万元。
    提高了救助最高限额,由过去的8000元提高到25000元。过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因患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全额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现在,这部分人因患大病住院补偿后的自负医疗费全额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5万元。超出部分,分散供养的从本人供养经费中支付,集中供养的由所在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支付。
    年初,我市已搭建了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对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与个人自付将全面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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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8-31 23: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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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9-1 06: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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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9-1 08: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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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9-1 08: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哈哈哈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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