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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各地教师编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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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7-14 05:02:05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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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喜马拉雅山 于 2010-7-14 08:45 编辑

问: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
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
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汉语言文学类以及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50周岁以上者免考普通话。

6.
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并经相关部门进行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7.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问:如何咨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相关问题?
答:1.申请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各市咨询电话:
南京市教育局:025-84455501
无锡市教育局:0510-82704172
徐州市教育局:0516-83711218
常州市教育局:0519-85681336
苏州市教育局:0512-65224079
南通市教育局:0513-83556750
连云港市教育局:0518-85822299
淮安市教育局:0517-83663188
盐城市教育局:0515-88228661
扬州市教育局:0514-87361119
镇江市教育局:0511-85366042
泰州市教育局:0523-86999829
宿迁市教育局:0527-84389651
2.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向所在学校的人事部门咨询。
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哪些程序?
答:1. 申请面向社会认定的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补修考试和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出具证明在学校所在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补修考试和报名);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向所在学校人事部门咨询具体的岗前培训和报名安排;
2.申请人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 (www.jste.org.cnwww.jste.net.cn ),在教师资格栏目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页面中下载相关表格,再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注册申请。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点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公布认定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7.具体相关问题请咨询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届毕业生请咨询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问:江苏省2010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1. 2009年11月30日前,各地通过本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咨询电话、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等工作安排。
2. 2009年12月初,各地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3. 2010年2月27日,省举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1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4.2010年6月底前,各地完成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的体格检查、材料受理、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证书发放等工作由各省辖市教育局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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