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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取消小学初中作业本费 学校不得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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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0:04:35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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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关江苏拟规定教师6年一轮岗的消息引发关注。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定于4月2日上午9时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草案中除了“教师轮岗”外,还涉及到义务教育免费范围、推行素质教育等多项备受关注的条款。
    义务教育仍为“九年制”
    “幼儿园收费比大学还高,上不起了!”近年来,随着“天价”幼儿园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呼声建议,将现行的9年义务教育改为12年义务教育,把幼儿园也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义务教育的范围应“向上”延续到高中阶段。
    在近年来的国家及省市两会期间,上述有关义务教育“扩容”的两种建议一直是热点话题。
    但从江苏省法制办昨日公布的草案来看,无论是幼儿园还是高中都“没戏”,其中第三条明确提出:“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对此,省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主要是依照上位法而定的,国家目前的规定仍然是九年制义务教育。至于有条件的地方是否可以先行突破、对义务教育阶段进行拓展,对方未予正面回应。
    取消小学初中作业本费
    草案: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等。
    上述条款明确了江苏义务教育的免费范围。其中部分项目如学费、杂费等,在全省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免除,但是作业本费目前仍在收取。
    以南京为例,在刚刚公布的2010年该市春季小学、初中收费标准中:城区小学生必须要预交的费用是作业本费22元(学期末多退少不补),初中生作业本费是35元(同样是多退少不补)。如果今后取消作业本费,城区小学生只需交纳一项社会实践费80元(指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农村公办小学、初中则将全部免费(社会实践费此前已免),实现更深层次上的“免费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变相测试选拔学生
    草案: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任何竞赛成绩、奖励或者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如出现上述现象,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一位公办初中的老师说,“我们非常欢迎这样的政策,但真的能执行吗?”据他介绍,本来学区内划分的生源是非常充足的,但每年报到时,都有大量学生流失。“他们都去了民办校,或是一些名牌公办校,有的学校还办实验班,吸引力就更大了。如果政策执行到位,我们这样的学校才有机会‘活过来’,但处罚力度不够的话,只能是一纸空文,只不过从‘明’转‘暗’罢了。”
    学校不得分“重点”“非重点”
    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重点校与非重点校的标准在家长的心里。即使把小学的实小称号全拿掉,把初中的示范初中帽子也摘掉,但只要学校的质量存在差距,仍然会有择校现象。”一位教育界人士说,一些升入初中名校比例高的小学,周边的学区房卖价贵得离谱,择校生的比例也超过学区生。初中校也同样如此,中考成绩突出的学校就是争抢的重点,不论你是民办校还是公办校。而说到分班,小学阶段一般都是平行分班,但到了初中,分实验班的学校是存在的,想要遏制,还是要加大处罚力度。
    教师有偿补课太狠要丢饭碗
    草案: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公务员的工资(含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 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予以解聘;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只有威胁到教师的饭碗,有偿补课才能禁得了!”周先生是一位初三学生的家长,他告诉记者,自从江苏省教育部门去年发布“五严”禁令,严禁节假日补课之后,学生们都在校外花钱补课,老师们在校工作时间比以前短了,有的到校外去兼职主讲辅导班,也有的在家带家教。一般老师的家教课一小时没有50元下不来,在校外上辅导班一节课至少也要二三十元。学生在时间上没有得到真正减负不说,家长还要为此付出更多的金钱。
    对此,一位初三班主任表示,“如果升学指标下达能被取消,学生的负担才能真正减下来。否则主管部门压学校,学校压老师,老师压学生,问题就得不到解决。”
    体罚学生严重的将被解聘
    为了增强实施办法的效果,草案进行了一系列惩处规定。例如,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如有上述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予以解聘;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6 11: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甘肃兰州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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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3-6 1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政策是好,关键要落到实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6 12: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支持,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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