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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下黄中的老教导主任(解放前及五十年代)戴传师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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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9:26:29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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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应该纠正的错案(2009-11-20 19:20:17)

标签:法律 遗嘱 公证书 错案 高佳麟 天池 杂谈  


一个应该纠正的错案


一个95岁的中学退休教师,不缺钱,不缺房,只是不甘心被告的虚假口头遗嘱赢了官司。他坚持申诉6年,写了300多封上访信,令人叹息的是法院经过三次审判,两次裁定都没有能纠正错案,却打造了新版《皇帝的新衣》。
案情是:一审原告戴传师因为不肯把和妻子(续弦)高天池一起继承的岳母高刘氏的房产权全部让小女儿高佳麟一人继承,故遭到亲生女儿高佳麟和妻子的虐待,从1987年就被无辜赶出家门至今。(2003年10月18日江苏电视台大写真节目有专题报道)。他于2003年以夫妇俩1987年3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高佳麟也在场)为由,要求法院落实协议书内容:19号私房归高天池所有,20号公房落实政策后归戴传师所有。谁知法庭上高佳麟突然拿出一份口头遗嘱公证书,内容是:高刘氏1974年死前多次说过“我的房子要给佳麟,她是高家的真后代根”,并附有邻居签字的证明。公证日期是1987年5月6日,离高刘氏死亡相距13年。此公证书2003年4月在法庭上露面后,因为没有遗嘱要件立即被省司法厅指令区司法局于2003年8月26日撤销了公证。撤销决定上写明了“自即日起该公证书无效”。
一审法院因为当时撤销口头遗嘱的公证决定尚未下达,故未采纳辩论结果,把20号房产的四分之三判给高佳麟。二审在撤销公证的决定到达后,却取消了辩论的程序,继续认定遗嘱成立并有效,维持了原判。省高法第一次裁定认为“口头遗嘱不能成立,指令泰州中院再审”,再审又一次取消了辩论的程序并维持原判。省高法于去年作出第二次裁定(2008苏民监字第128号)继续维持原判决。依据一是“当时公证员调查的证人均证明高刘氏生前确曾讲过将其全部房屋赠与给高佳麟”。依据二是《泰州市房屋所有权人家庭人员情况表》(高佳麟自己填写的)中一句话“高佳麟系高刘氏遗嘱指定继承人。”(裁定书第4页)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高刘氏死去35年,肯定口头遗嘱者与否定口头遗嘱者都一直没有能拿出直接证据证实遗嘱的有无,就连当初公证员公证时也表态;“我处审查后,只能按被调查人反映情况才证实见证,不能直接证实外婆遗嘱的真实情况”。(公证书第7页)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戴传师只能依靠间接证据用科学分析推理的方法确定。再审法院片面强调只有直接证据才有证明力而否定科学分析推理方法的证明力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现科学分析如下:
一、从情理上推定。高刘氏在“遗嘱”中不会说“真后代根”这样的话,故遗嘱是假的。高刘氏没有生育过,邻居都知道高佳麟的母亲高天池是从扬州抱来的,故高刘氏决不会对邻居说高佳麟是“真后代根”这句话。一般情况,后代是假的,上人不会说,说了让人笑话,后代是真的,上人不必说。“真后代根”的出现决不是高刘氏所说而是高佳麟所说。因为,她知道自己是高天池亲生养的,哥哥、姐姐都是父亲带来的,她有优越感,她自己说“真后代根”,这是情理中的事。但是她却不知道母亲是外婆从扬州抱来的。外婆决不可能说出“真后代根”这句话,况且,女儿,女婿把她养老送终,很孝顺,她也没有理由不让他们继承,她也不忍心说。
二、从三个时间上推定。戴传师的律师在一审法庭上指出从高刘氏死亡日期(1974年)、高天池夫妇签订协议书分房日期{1987年3月24日}和公证书公证日期(1987年5月6日)完全可以推定“口头遗嘱”是虚假的。理由:一、有遗嘱的话,夫妻根本没有必要签订协议书,一切按遗嘱办。现夫妻签了协议书且女儿高佳麟在场没有反对,只能说明根本没有遗嘱。二、高刘氏1974年死亡,公证口头遗嘱的时间决不应该在签订协议书时间的后面。一审法庭辩论高佳麟无言以对,狼狈不堪。
三、利用逻辑规律进行推定。由于协议书和口头遗嘱的策划都出自高天池的同一思维,且在同一段时间。根据《矛盾律》两者必有一真一假,现公认协议书为真,则口头遗嘱必假。
四。、从证据上推定。再审法庭上申请人提供了省泰州中学孙世杰先生(胡锦涛当年的老师)在当年协议书签订两天后写的两封信,内容是(1)高佳麟请某政治教师在公证处找熟人(2)千方百计办理《协议书》的公证(3)坚持要戴传师承诺放弃产权。由此信即可推定当时口头遗嘱之说根本不存在。如果存在,他们决不会千方百计办理协议书的公证,只会办理“口头遗嘱”的公证。
五、从被申请人的言行和反常行为进行推定。在已撤销的公证书第7页有高佳麟自己说的话:“我母亲知道,提供的证明证人均是我母亲办的”。至此,完全可以看清“口头遗嘱”是在《协议书》公证未成的情况下是高佳麟的母亲重新策划的,决不是在公证《协议书》前就有的。如果13年前高刘氏有遗嘱,为何不当年分别请证人证明?为何要在死者13年后用请邻居集体签字的方式证明?公证又为何非要拖到13年后才办理?这些不正常现象只能说明是虚假的遗嘱。
,终上所述无论从内容、时间、证据和“继承人”行为上都可以确定“口头遗嘱”是虚假的,高刘氏根本没有口头遗嘱,况且自始至终证人中没有一个能够说出口头遗嘱的具体时间是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点?在场几人?所以,签字的证人只能含糊的说“生前多次对我们讲”,签字证人赵夕祥的儿子赵兵一审给法庭出具的证明说“那些年我家不住在这里,根本不知道什么口头遗嘱”由此可见,其父亲和几位邻居作的是伪证。
省高法第二次裁定的两个依据是明显的低级错误。理由一、撤销公证的文件上清楚的写着“自即日起该公证书无效”。因此,公证书中公证员调查的内容自然也无效,决不可以采用。二、高佳麟自己主张的“口头遗嘱”,法院怎么还能用高佳麟在表中填写的同一内容的话来证明?其证明力完全等于零。况且,那是张隐瞒了戴传师名字的虚假表格。由于裁定依据完全错误,作出的裁定“驳回戴传师的再审申请”也是错误,故此案必须重审。
本案留下令人值得思考的是:一个很简单的民事案件为什么三次审判两次裁定还是错?法院究竟要花多大的成本才能判对一个案件?老百姓又如何承担得起?希望中央和省领导对这个新版《皇帝的新衣》的荒唐案例引起高度的重视,下决心从严惩治在枉法裁判背后的种种腐败现象。

邮编:225300

作者:戴家骅  住址;江苏泰州南山寺路46号2—205室  电话;0523-8636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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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09-12-24 16: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不认识这位老教导主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27 18: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黑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27 18: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王铁军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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