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中小学生
在校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办基〔2009〕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和学生的自由支配时间,鉴于各地对中小学生在校时间的理解和执行的情况不一,最近师生举报反映学校排课违规,要求学生集体上晚自习,要求双休日到校自习等情况较多,经研究,现就中小学生在校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校集中学习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这里的“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是指上午、下午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时间。上午,从学校要求非住校生早晨到校的时间与住校生到班的时间(如两个时间不一致,按照最早的起算),至中午放学;下午,从开始上课至放学。上下午两段时间的总和为全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晨读、早读、早自习、升国旗、课间休息、大课间、广播操、眼保健操、自习课等。
中午放学至下午开始上课之间的时间是学生自由支配时间,学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自习、午练、午读等。
下午放学后,学校可以开放图书馆、体育活动场所等资源让学生自由活动。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自习。
凡是以教师个人或学生集体的名义要求学生集中学习的也应视为学校行为。
2、晚自习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 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每课时不超过45分钟,含预备、课间休息时间在内不超过120分钟。晚自习是住校生自己做作业、看书的时间,不得进行上课、考试、评卷等教学活动。
原则上非住校生不到学校上晚自习。学校、教师也不得对非住校生提出参加晚自习的要求,更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写申请要求参加晚自习。对极个别家庭确有困难、无法在家自修的学生,如果学生和家长自愿共同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经专门核实,可以批准其到校上晚自习。晚自习后学校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回家。学校也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非住校生住校。
3、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都应是学生自由支配时间,学校、教师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到校、留校、返校、上课、补习、自习等。
学校、教师应保障学生双休日休息的权利,每个双休日学校都必须安排学生休息两整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双休日调休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双休日不得调休。学校不得作双周假、三周假、月假等安排。双休日,住校生是否回家由学生自己决定,学校可以开放资源让不回家的学生自由活动,不得要求或安排自习。不得要求住校生在校统一自习,也不得要求非住校生到校集中上课、集中活动、集中自习。
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时间,在任何地点只要是本校教师与本校学生(包括艺术类学生)有教学、自习活动;教师组织或介绍学生到校外机构补习均视为学校组织违规补课。
4、学生睡眠时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住校生的作息时间,学校要确保从熄灯到起床的时间安排比要求保证学生睡眠的时间多半个小时。有午睡安排的,午睡时间也应比计算的学生睡眠时间多半个小时。同时,应确保学生用餐、洗漱、洗衣服等处理个人事务的时间。
以上各项说明,请即传达到辖区内所有中小学,要求各校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发〔2009〕2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不要消极抵制,更不要钻空子、打擦边球,恶意应对。要从加班加点、题海战术中解放出来,扎扎实实通过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运用先进教育技术,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督查,确保本辖区里中小学校能严格执行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在近期组织专项督导。
二○○九年九月四日
来自江苏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ec.js.edu.cn/newsfiles/22/2009-09/197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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