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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好好写作业 母亲盛怒下将其殴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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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8:58:56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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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儿不好好写作业,盛怒之下的曹某将女儿暴打致死。1月28日,记者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曹某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月28日,省内著名家庭教育专家赵雨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家长切不可以爱为名,对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不好好写作业 女儿遭母亲暴打

事情发生在2014年4月20日晚,案发地为阳曲县。当天晚上8时许,女儿宝宝(化名)回到家写作业,可始终不专心。妈妈曹某有些生气,在宝宝的手上打了两下,让宝宝独自去书房写作业。

过了一会儿,曹某来到书房,检查宝宝的作业。此时,宝宝的钢笔没水了,宝宝在灌墨水时手上也弄上了墨汁,便去卫生间洗手。等宝宝洗完手回到书房时,没有继续写作业,而是站在妈妈面前一动不动。

曹某当时就发火了,她在宝宝屁股上踢了一脚,宝宝没有动。曹某又踢了一脚,宝宝没站稳,头碰在了卫生间外面的墙上。过了十几分钟,曹某再次来到书房查看,发现宝宝竟然没写几个字。此时的曹某更加生气了。她对宝宝又是一通暴打,甚至抓住宝宝的头往墙上撞,一连撞了两三次,撞得墙“咚咚”作响。

吃过晚饭,曹某让宝宝继续写作业,好一会儿了却发现宝宝仍然没有写下东西。曹某此时生气到极点了。直接按住宝宝的脑袋往墙上撞。一连撞了三四下后,宝宝已经站不稳了,趴在了餐桌旁的地下。盛怒中的曹某,甚至用脚在宝宝的背上踩了两脚。此时,宝宝已经站不住了。曹某把宝宝抱进卧室,宝宝闭住眼睡着了。

次日送医 女儿瞳孔散了没法救了

暴打女儿的曹某,是阳曲县人。10岁的宝宝,是曹某与前夫的女儿,上小学三年级,学习中等、性格内向。见女儿被打得睡过去后,曹某有些害怕。曹某打电话给男朋友贾某,说她打了女儿,女儿身体软得不行,就是想睡觉了,问该怎么办。

贾某觉得,宝宝是被吓着了,让曹某给宝宝招魂。所谓招魂,是一种迷信的做法。具体做法,就是用几根绣花针,放在盛着水的碗里。然后,将碗放在灶台跟前,不停地念叨祈祷。曹某照着做了。

就这样,曹某没有送女儿去医院,而是在女儿旁边守了一夜。大概到了后半夜,曹某发现女儿开始发烧,体温40度左右,怎么也降不下来。

第二天早上6点多,曹某带着女儿去了县医院,医生说情况紧急,建议转院。

作为宝宝的亲生父亲,胡某是4月21日8点30分左右接到前妻电话的。前妻说,宝宝被碰着了,正在县医院抢救,让他赶紧过去。9点左右,胡某赶到了阳曲县医院。当时,宝宝正在急诊室抢救。胡某看到宝宝时,她头肿得厉害,脸、嘴都是肿的。在医生的建议下,宝宝被紧急转往山西省儿童医院。医生检查后告诉胡某,宝宝伤势很严重,瞳孔散了,连成为植物人的可能性都不大,没法救了。

此时,医院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已经报了警。民警了解相关情况后,带走了曹某。此时,胡某才知道,女儿是被前妻打成这样的。

4月30日,胡某带着宝宝出了院。从医院离开时,医学仪器显示宝宝还有生命体征。等胡某把宝宝带回家后,宝宝已经断了气。5月1日,胡某把宝宝下了葬。

因故意伤害罪 曹某被判刑5年

案件发生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曹某提起了公诉。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曹某没有辩解。

曹某的辩护人认为,案件属于母亲采取过激方式管教孩子,导致孩子受伤死亡。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曹某没有足够的认识,也没有犯罪动机。辩护人认为,曹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因女儿不写作业,殴打女儿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曹某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考虑到曹某殴打女儿,确属一时激愤,非恶意犯罪,结合其犯罪后能够积极救治、投案自首等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专家观点

不要以爱之名给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赵雨林,山西省社科院学习科学与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省内著名家庭教育专家。当记者将案件经过简单陈述后,赵雨林深深叹了一口气。赵雨林说,对于这一极端案件,他十分痛心。但生活中,很多家长往往以爱为名,对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有的家长因为孩子学习不好,往往谩骂、挖苦甚至言语讽刺。家长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爱孩子,希望孩子学有所成。可是,家长这样做,对孩子心理甚至生理,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赵雨林介绍说,家庭教育中,家长要智慧地爱孩子。孩子是个独立个体,有自己独立人格。家长首先要搞清楚孩子需要什么,然后才考虑该怎么做。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给孩子智慧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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