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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十一月八日的事情能否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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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0:54:41 来自手机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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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一月八日在黄桥法庭开庭,您们也全程录像!希望您们尽快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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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0:55: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2013)泰中商申字 第0008号再审裁定歪曲政府变更的事实,我在庭审中出具了政府我的土地面积的证明,包含了诉诤的面积,法院硬说是种植面积?因我上访取证:政府出具我的土地承包面积未果,所以我多次申请法院查清双方政府现在配案的承包面积,至今未见调取(2013)泰中商申字 第0008号再审裁定歪曲政府变更的事实,我在庭审中出具了政府我的土地面积的证明,包含了诉诤的面积,法院硬说是种植面积?因我上访取证:政府出具我的土地承包面积未果,所以我多次申请法院查清双方政府现在配案的承包面积,至今未见调取结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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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2 20: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鏈涙偍浠?粍妗ュ湪绾夸负鐧惧?涓绘寔鍏?亾锛
本帖评分记录金币 收起 理由
网站管理03 -200 恶意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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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1: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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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06: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大家说公不公:黄桥在线全程录像都行,我用手机拍一张照片都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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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07: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我们双方当事人都属虹桥法庭管辖,泰兴市人民法院竟然交给黄桥法庭审判???????就近审判的原则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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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07: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建成,男,1973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30604743X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蒋港村西侯20号。电话:1519060019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书和,男,1951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5111267417,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蒋港村西侯34-1号。
  申诉事项
  申请人因土地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商申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申诉请求
  一、 请求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
  二、 请求改判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理由
  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却谎称已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是:“侯建成与周书和土地流转时,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办理变更登记。”可本案的事实是: “侯建成与周书和土地流转时,双方虽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已经报相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并行政备案再册。”申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请求法院到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申诉人已到农财科调查过其的土地承包面积确实是2.6亩),可法院就不去调查,还谎称已查清事实,侯建成认为有失公平和法律的尊严。
  由于申诉人是个人行为无法从有关主管部门调取双方的土地承包面积证明,申诉人再次请求省高院到有关主管部门查明事实真相,调取双方的土地承包面积的行政备案究竟是多少。请求省高院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本案件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
  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无视申诉人的调查请求,对被申诉人的诉求,仅凭一张1994年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认定,十分草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及审判精神。深望贵院主持公正,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侯建成
  2013年 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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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07: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侯建成 发表于 2013-11-14 07:02
我们双方当事人都属虹桥法庭管辖,泰兴市人民法院竟然交给黄桥法庭审判???????就近审判的原则还有用 ...

确定管辖的原则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在确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按照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根据法院的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以及各类案件的特点,确定了对不同案件的管辖。例如《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到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法院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根据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了案件的管辖。例如,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规定了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预因素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素质及设备条件,规定了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并适当地提高了某类案件的审级,以利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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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11-14 07: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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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11-14 07: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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