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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07: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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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建成,男,1973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30604743X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蒋港村西侯20号。电话:15190600192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书和,男,1951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5111267417,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蒋港村西侯34-1号。
申诉事项
申请人因土地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商申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申诉请求
一、 请求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
二、 请求改判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理由
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却谎称已查清本案的事实真相是:“侯建成与周书和土地流转时,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办理变更登记。”可本案的事实是: “侯建成与周书和土地流转时,双方虽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但已经报相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并行政备案再册。”申诉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请求法院到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申诉人已到农财科调查过其的土地承包面积确实是2.6亩),可法院就不去调查,还谎称已查清事实,侯建成认为有失公平和法律的尊严。
由于申诉人是个人行为无法从有关主管部门调取双方的土地承包面积证明,申诉人再次请求省高院到有关主管部门查明事实真相,调取双方的土地承包面积的行政备案究竟是多少。请求省高院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本案件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
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无视申诉人的调查请求,对被申诉人的诉求,仅凭一张1994年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认定,十分草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及审判精神。深望贵院主持公正,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侯建成
2013年 8月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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