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教育局文件 泰教发〔2013〕2号 市教育局印发《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 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近年来,少数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现象时有发生,加重了学生的课外学习负担,损害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声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有偿补课等突出问题,我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迅速将《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转发至所属学校,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争取广大学生家长的理解、支持。要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随机检查。 二、各学校要以“禁止有偿补课”为重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做出不从事有偿补课、不违规办班补课、不违规受托代管学生等行为的书面承诺;要建立层级管理责任制,校长、中层干部和在职教师应层层签订“禁止有偿补课”责任书,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建立“禁止有偿补课”自查制度,不定期走访教师家庭。 三、广大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定点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补课”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对明知故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五、投诉和举报方式 泰州市教育局:电话86999800, 附: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 泰州市 教育局 2013年6月26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效能办。 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不断深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全市在职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进行的教学、辅导和受托代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招收中小学生在家中或在校内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中小学生参加辅导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活动的。 第五条 从事有偿补课的,结合《泰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较重的,调离教学一线岗位,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当年度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两年内不予工资晋级,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获得特级教师、名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直至予以解聘。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 (三)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四)凡从事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凡不认真落实本规定,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导致本校教师存在有偿补课,一经查实,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校长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校长的领导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