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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今日说法)]救人引出连环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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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08-12-11 01:53:59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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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记者方兴孙元学
  一个司机在回家过年的路上救了一个孩子,但是在救孩子的路上却因为大意毁掉了一个家庭。到底是怎样一场意外导致这样的结局?
  新闻故事
  1
  大年初二的连环车祸
  今年2月8日是大年初二,正是老百姓走亲串友欢聚一堂的时刻,江苏省泰兴市交巡警大队当晚突然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在离市区不远处的溪桥镇,发生了一起连环相撞的交通意外,有两人撞伤。
  接到报警后,交警马上赶往事发现场。通过事故现场,警方判断这起连环交通事故是一辆黑色小货车和一辆红色小轿车分别撞到两人后,又撞在一起引发的。现场有一男一女两位伤者。交警赶紧把他们送到医院抢救。后来,那位男士因抢救无效死亡。女士被送到医院时伤势严重,骨盆骨折,小腿胫腿骨骨折。经医院组织抢救,同时给她做了骨牵引、打石膏,女士的病情慢慢稳定了下来。
  据了解,死者叫翁伯年,今年43岁,是当地一位村民。伤者孙国兰是死者的妻子,经过几个月住院治疗,医生说,她的腿虽然留有一些后遗症,但总体来说恢复得不错。
  当记者见到孙国兰时,事情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说到事发当时的情景,她依然历历在目。经孙国兰回忆,事发当时她和丈夫刚从妹妹家吃完晚饭出来,丈夫在前面推着车过马路,走到马路中间时,突然被一辆黑色小货车撞倒在地。她马上冲到马路中间,抱起丈夫,想看看丈夫伤情如何,就在这时,她又被一辆疾驰而来的红色小轿车撞倒在地,不能动弹。
  孙国兰的描述得到了红色小轿车司机的认可。红色小轿车的司机承认,事发当晚开车的时候,他因为分了神,才把正在路中间拉受伤丈夫的孙国兰给撞伤了。黑色小货车车主朱玉堂对自己撞孙国兰丈夫一事儿也没有异议。
  在肇事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泰兴市交巡警大队很快给出了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第一起交通事故中,小货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小轿车驾驶员负全责,受害者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因为第一起案件撞死了人涉嫌刑事犯罪,泰兴市交巡警大队马上把此案移交到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因救人分心司机闯祸
  此时,黑色货车车主朱玉堂告诉交警,他出交通事故是有特别原因的:事发当时,他车上坐着一对素不相识的母女,孩子受了伤,他是为了送受伤的孩子去医院,才撞了翁伯年。
  朱玉堂说,如果那天不是为了救那个孩子,他在救人现场前的路口拐个弯就回家了,没必要把车开到离自己家2公里以外的事故发生地点。
  “那个妇女抱个小孩,小孩满脸是血,跪在那个马路边上。”朱玉堂说,孩子的母亲当时哭着告诉他,晚上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不慎撞到路边的雪堆上,把襁褓中的婴儿摔得满脸是血,呼吸微弱。当时他二话没说,就让母子俩上了他的车,送孩子去5公里以外的医院进行抢救。那位母亲要求送到黄桥人民医院,他就打开双闪灯上路,当时天已经暗了,光线不怎么好,车速大概在每小时70多公里,路上比较滑也开不快。当时自己没有超速,但是由于天黑路滑,救人心切,在行驶两公里后面对突然过马路的翁伯年,他虽然马上踩住刹车,但还是没能避免这场意外。
  朱玉堂说,发生事故后,他马上把车停在原地打上双闪灯,一边报案,一边帮自己车上受伤的母女重新拦车,希望尽快把自己帮助的这位受伤的孩子送往医院。就在朱玉堂处理这一系列事情时,又一个打击降临了:第二起车祸又发生了。
  朱玉堂描述的这段救人经历,到底是为了开脱责任而杜撰的情节,还是真实发生的?交警部门马上来到医院进行调查,通过朱玉堂所说的医院,找到了雪夜求救的孩子。
  交警找到孩子家的时候,孩子的母亲出外打工,他们只见到了孩子的奶奶。老人确定,年初二的晚上,儿媳妇带着孩子在外面的确出了交通意外。孩子嘴唇内侧撕裂,缝合了十几针。但是,对于是不是朱玉堂救的孩子,她没法证实,只好通过电话与孩子的母亲联系。
  “那天下雪了,因为晚了,没想到有堆积雪,我没注意就撞上去了,后来我的小孩鼻子、脸、嘴巴都在流血,当时我很惊慌,抱着我女儿在马路边拦车。正好那个叫什么堂的人蛮好的,他就停下来了,问我们什么事情,我说因为天灾出车祸了,麻烦他救我们一下,救一下我女儿。”孩子母亲的说法证实了朱玉堂所说的救人行为属实。
  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迅速把朱玉堂为了救孩子而引发连环交通事故一案汇总成册,递交给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希望能够从轻处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多次研究之后认为,朱玉堂是一个很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而且案发后他及时报警,从法律上讲,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决定对他实施相对不起诉处理。2008年12月2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免予追究朱玉堂的刑事责任。
  3
  好心司机赔偿25万
  朱玉堂虽然被免予了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赔偿部分,死者翁伯年的妻子孙国兰认为,这两起连环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朱玉堂驾驶的黑色小货车把翁伯年撞死导致的,所以朱玉堂应该承担40万元赔偿金。
  孙国兰说,翁伯年一直以来都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突然不在了,家里的经济来源一下子断了。如今自己又身患重伤,家中两个老人无人赡养。这两起交通事故让他们这样一个家庭几乎垮掉了。现在,一大家子就靠刚参加工作的儿子养活着。要朱玉堂承担40万元一点也不过分。
  “讲实话,我经济条件不好,而且这个事出了以后,我第一个感觉就是,人死掉了我必须要给人家赔偿。”赔偿的钱从哪里来呢?朱玉堂是一位汽车修理工人,一家老小就指着他每月1000元左右的收入过日子。生活原本就十分拮据,现如今面对孙国兰一家要求的如此巨额的赔偿款项,朱玉堂茫然了。
  泰兴市交巡警大队得知两家情况后,马上找到受害者孙国兰家。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玉堂赔偿受害者25.1万元。
  赔偿款在指定时间全部交到交警队的账户上,朱玉堂说,这25万多元的赔偿,除了保险公司承担14万外,自己支付的近12万都是变卖家当,向朋友亲戚东拼西凑才攒够的。
  朱玉堂说,自从这件事情发生以后,他的老婆常年在外打工,儿子也因此辍学出外打工赚钱,希望早点还清欠款。面对现在的处境,朱玉堂说,自己并不后悔当初的救人行为,好事总归还是要做的。以后遇到这样的事还是要去做,只不过是谨慎一些罢了。
  连环交通事故的第一起已经画上了句号,孙国兰一家拿到了25万多元的赔偿款。对于第二起红色小轿车撞伤自己一事,孙国兰表示自己的伤势还未痊愈,等伤好后进行伤残级别鉴定,再找红色小轿车车主索要赔偿。
  专家点评
  张绍刚(《今日说法》主持人):检察机关是免予追究朱玉堂的刑事责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处理?根据《刑法》规定,交通事故到什么程度,才追究刑事责任呢?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追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有两个硬件:一个是致人死亡,一个是肇事者对事故负全责或者主责。朱玉堂在这起案件中,达到了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达到了犯罪的基本标准。但是,达到了犯罪的基本标准,不是都要一定起诉、一定判刑的。这是法律特别有意思的一个地方。法律有个硬性规定,同时又给法官一个酌情的裁量权。
  张绍刚:朱玉堂毕竟刚刚够犯罪的标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在理解上,大家可能不一样。什么叫轻微?
  阮齐林:情节轻微,是一个酌情的因素。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本身不是成心的,这种罪恶性不强。朱玉堂要救人是起因,因为大雪天很滑再加上可能救人心急导致了这个交通意外,他事后态度也很好。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斟酌种种因素,酌情给予宽大。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酌情”应用得非常好,非常到位。
  张绍刚:所有人看到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时,会长出一口气。因为我们给这位司机的定性叫好心司机,虽然他因不小心导致了两起事故的严重后果,但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朱玉堂最后还是赔了25万多元。这会不会让人觉得,做了好事还赔钱,多吃亏呀。
  阮齐林:好心也要把事儿给办好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考虑的问题的点不一样。
  刑事责任考虑的是公权力,一个人犯错损害大家共同生活的规则,也就是我们讲的公共利益,以儆效尤,所以国家要惩罚他,这是一种惩罚。
  惩罚不排除赔偿。赔偿是另外一回事儿。一个人给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得把这个损害补偿起来。朱玉堂在救人的过程中对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经济上造成的损失,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这是应该的。这与免予刑事责任是不排斥的。我们在理解这样的问题时,一定要把公法和私法分开考虑。刘静整理

http://news.sina.com.cn/o/2008-12-10/075914857572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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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8-12-25 21: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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