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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员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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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5:04:16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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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7-31   浏览次数: 125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已评聘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人员过渡到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已评聘了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省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
1.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对应正高级教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对应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对应一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对应二级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已由学校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数额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的教师,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按现聘任岗位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过渡前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已调离教师岗位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时间安排
1.8月份,各中小学、幼儿园部署现有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组织教师填写《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逐一审核原有聘任手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
2.9月中旬,各中小学、幼儿园填报《泰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汇总表》,将人员过渡情况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后,报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审核。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由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后存档。
3.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各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汇总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10月下旬,泰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复核盖章。
5.11月份,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对复核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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