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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22:03:14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颁布,醉驾正式入刑。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转眼一年过去了,自醉驾入刑以来,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驾车现象得到明显改观,“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真正深入人心。但仍有少数驾驶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喝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据统计,一年来,因醉驾而被判处刑罚的,我市共有26人,其中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为20人,驾驶汽车的为6人。这些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并处3000-5000元罚金。
我市费某可谓教训深刻,在被宣布逮捕时,他后悔不已,连连保证以后再也不喝酒开车了。2011年9月,费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000元,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但这次处罚并未让其引起足够重视。2011年10月16日,几个朋友小聚,费某又忍不住喝了几两白酒。饭后,朋友们知道喝酒不能开车,就在饭店打扑克牌,打到下午五点各自散去。费某明知其驾驶证被扣,又喝了酒,但自认为过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事,就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了。结果在酒精作用下,他稀里糊涂撞上了杨某,致杨某受伤。交警到场后,发现费某喝酒了,立即将其带到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8444mg/ml,属醉酒驾车。因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家住市区国庆新村的黄某也是一贪杯之人,2011年6月,他在大量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结果在中兴大道一汽车美容店门前,自己跌倒在路边绿化带内,造成车辆损坏,本人受伤。经抽血检查,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364mg/ml,属醉酒驾车。虽未造成他人损失,但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第一,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有无造成后果,不影响入罪。后果的轻重,仅仅是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即使没有任何后果,一经查获,就会被判处刑罚。第二,喝酒不开车,不能认为喝酒后只要休息几个小时就没事了,每个人的身体对酒精的分解功能和时间不一,最好不要掉以轻心,只要是喝了酒,就千万不要开车。第三,不管酒量大小,只要喝酒,就不要开车。有的人说我是二斤的量,喝了几两酒不会醉。其实,只要你身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8mg/ml,就会认定为醉酒。一旦驾车,就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虞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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