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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不赡养老人的八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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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5-18 16:42:57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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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不赡养老人的八大误区
   尊敬长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每个老年人都期望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时常上演着一幕幕亲情破碎的悲剧。子女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引起纠纷的缘由,往往是因为人们在赡养老年人的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为探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根源,笔者查阅了历年来海伦市法院审理的案件,走访了部分赡养纠纷的当事人。从调查情况看,赡养案件当事人主要存在八种误区。下面所举的例子都是生活中的真实故事,希望大家读过之后能有所警醒。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父母
黄老汉与老伴是一对年届古稀的普通农村夫妇,育有三儿一女。老两口含辛茹苦把三儿一女拉扯大,三个儿子先后娶妻生子,都在本村务农,黄老汉夫妇多年来一直靠农村的三个儿子照料,日子较为拮据。惟一的女儿早年进城务工,并在城里结婚生子。照理,黄老汉两口子的晚年应该挺幸福的。谁知,三个儿子因家庭负担重无力承担赡养义务,随着年事渐高,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黄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均遭拒绝。万般无奈下,黄老汉与老伴只好把女儿告到法院,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父母赡养费120元。
父母晚年生活困难出嫁的女儿不赡养,是没有一定道理的。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了结,就没有再赡养父母的义务了。其实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以有人扶养为由不赡养。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家庭关系,父亲或母亲的养老问题应由其新组成的家庭子女来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那么母亲或父亲的婚姻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后,亲生子女到底还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呢?
王女士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两年前,赵某因病去世,王女士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2011年7月经人介绍,王女士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工人周老汉相识并结婚,两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可是,王女士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不再给母亲赡养费。但由于周老汉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的生活并不宽裕。今年3月,王女士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王女士无奈,将一双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虽然原告已经再婚,但赡养义务不能因扶养关系的重新形成而消失,况且原告年事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被告赡养扶助合情合理,遂依法判决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在当前一些地区,特别是地处偏远山区的农村,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其实不然,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父母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父母再婚与否,子女都不得干涉,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同样要承担再婚父(母)的赡养责任。
误区之三:你不赡养,我也不赡养。
杨老汉有6个儿子,按照传统的观念,老人的养老问题应该很有保障。6个儿子曾商量好,大家共同承担母亲的赡养费用。没想到,其中一个儿子拖欠赡养费。其他几个兄弟去指责,还遭到这个兄弟的辱骂。于是,兄弟之间多次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后,其他几个儿子也不肯赡养父亲了。为此,年近八旬的杨老汉通过法院,才维护了自己的权利。
生儿养老是老观念,这种观念在农村尤为强烈,一些人认为生的儿子越多,老来越有依靠,可有些家庭子女多了反而无人赡养父母。这主要是由于子女间的矛盾激化,造成子女均不赡养父母。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赡养纠纷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为此,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必要。现在,一些有条件的农村家庭,已经为自己或老人投了商业性养老保险,从单纯依靠子女养老,向社会保障方向发展。
误区之四:分家不公、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一位70岁老人孙某,他的住房拆迁了。老人想自己年纪大了,买房子不划算,于是直接拿了30多万元的补偿款。他把这笔补偿款大部分交给小儿子,自己住到小儿子家,想依靠小儿子安度晚年。谁知大儿子不高兴了,不肯支付父亲的赡养费。
分家不公、不照料晚辈不赡养。这两种情况因城市和农村而有所不同。在城市家庭中,有些子女参加工作比较早,在其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析产时,有些老人将这一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从而因此产生纠纷。
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要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大都会分家另过,这样势必将父母拼命积攒的家庭财产转化为子女的财产。这种行为虽然是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但法律规定父母是没有这项义务的。
不管城市、农村家庭分家析产的习惯和方式有何不同,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有的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但不论分家公与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另外,时下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老人身体、生活等方面的难处,干脆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全推给父母,认为父母照料晚辈是天经地义的事。在照料晚辈的过程中,现实生活中常有老人们一旦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的情况出现。针对这种情况,个别子女便片面地认为父母(岳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厚此薄彼,进而用拒绝赡养、“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抗老人,子女的这种行为于法于理都是十分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不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五:户口不在本户不愿赡养。
一些家庭由于兄弟多或父母亲有劳动能力等原因,父母另立户口簿。等父母年老病弱,生活困难,要求儿女赡养时,有的子女认为其户口不在本户,不愿赡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老人虽然另立户或户口在其他兄弟的户籍里,其所有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
误区之六:以分割财产换取赡养。
日常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将一生积累的财产较早地处分、分割给身边的子女,以换取他们对自己的赡养。这种做法看似合理,但常常会引起家庭成员间不必要的纷争。
一是容易侵犯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特别在一些丧偶的老人中,他们为换取赡养,不得已将“家底”过早分割给部分赡养人,这样势必会侵害包括自己在内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会在子女之间制造矛盾。老人在处分财产时如果显失公平,极易导致子女们在老人就医、日常照料及丧葬等问题上互相攀比,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
三是影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将财产分割后,老人们会因此而失去对财产及家庭收入的支配权,使自己在走访亲友、人情往来、旅游、治病等方面都得同子女商量,无形中给自己套上了不能自主的枷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人们在以分割财产换取赡养时,千万要慎重行事。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不论老年人是否拥有财产,子女都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误区之七:给谁干活多,谁多出钱
李老太有3个儿子,小儿子最受李老太宠爱。她丈夫去世后,李老太就住在小儿子家,帮小儿子带孩子,做家务。其他两个儿子儿媳妇很有意见。不久前,李老太向两个大儿子提出要赡养费时,两个大儿子说,要小儿子多出一些,否则他们不出。李老太诉至法院,法院判决,3个儿子同等承担老人的赡养费。
老人愿意为哪个子女服务,是老人的自愿。不能以此为借口,要求小儿子多承担赡养费。
误区之八: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不赡养老人。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其实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
沈老太已年逾八旬,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沈老太一直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夫妻俩都是企业职工,收入不多,近年来又供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很紧巴。而沈老太的二儿子经营出租车生意,月收入2000元以上,沈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多次对二儿子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赡养协议,避免了母子关系进一步恶化。
像本案中二儿子的做法在现实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首先,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该做法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即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与此同时,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它具有强制性。因此,为人子女者切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来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推脱法定的赡养义务。所以,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二儿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就有义务赡养父母。我国古代就有“薄父母,不成人子”,“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等警世恒言。为此,笔者真诚希望做子女的要学法、知法、守法,走出不赡养老年人的误区,切实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让父母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养老问题不可回避,但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农村的比率更高。进入21世纪,我国迎来了人口迅速老龄化的时代,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多,使维权护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社会性问题,而老人赡养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所以,我们要利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关爱老人、孝敬父母的社会舆论环境。开展敬老爱老的主题教育,尤其要抓好青少年教育,可以把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作为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教育青少年学生养成孝敬美德。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做人不能忘本,“本”就是我们的父母,就是培养教育我们的老一辈。只有一辈带一辈,一代传一代,家庭才能和睦,社会才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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