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价费〔2011〕131号
关于明确2011年秋学期市区中小学及幼儿园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教局、财政局,市区各有关学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收费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2011年秋学期市区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1、收费项目:保育教育费、伙食费 2、收费标准: ①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省优质园330元/生.月,市优质园250元/生.月,合格园200元/生.月,各类园保育教育费浮动幅度10%。各园具体收费标准须按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各园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③伙食费:按实收取,按月公布,按学期结算。 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收费项目: 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项目为: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 2、收费标准: ①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②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和定期公布收支”的原则按实收取,多退少不补,按月或按学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③社会实践活动费:10元/生.学期。④校服费: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未实行招标采购的,报物价、教育部门核定。 三、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住宿费、伙食费。 2、收费标准: ①普通高中学费:四星级、三星级高中(省重点高中)850元/生.学期,二星级高中(市重点高中)650元/生.学期。 ②择校费:最高标准不超过3万元。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不再缴纳学费。 ③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④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和定期公布收支”的原则按实收取,多退少不补,按月或按学期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⑤代办费:根据省物价局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州市201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核定高中各年级代办费为:高一430元/生.学期;高二330元/生.学期;高三155元/生.学期。(具体项目构成详见附表) 3、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执行,民办高中代办费参照公办普通高中标准执行。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 四、有关事项 1、学校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规定的收费公示格式,通过固定的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布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切实提高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并坚持长效管理,及时更新。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公示或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物价、教育部门将从9月8日起对各校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公示、不按规定格式公示及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2、严格执行服务(代办)性收费政策。学校服务(代办)性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学期结束时学校须将服务(代办)费用使用情况在校务公示栏中公示,并按照“据实收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将详细清单交学生及家长,主动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和查询。 3、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继续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继续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价费[2005]281号文件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共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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