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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天津一审判处18年 没收个人财产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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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5:40:12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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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提示: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陈良宇 资料图


上海社保基金案关系结构图
新华网4月11日报道 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另据新民网4月11日报道 4月11日下午13时30分,主审法官宣读对陈良宇的判决书,陈良宇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据新民网了解,按照公诉机关的公诉材料,陈良宇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由其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
陈良宇为不法商人张荣坤获取上海社保10亿余元贷款,以及为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获得上海社保10亿元贷款提供便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
陈良宇曾利用职权,助其弟陈良军从上海宝山区非法圈地783亩,并违规享受旧城改造项目100亩,由此造成的国家损失即达3441.44万余元。此后,陈良军将783亩土地使用权转手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
又讯:4月11日下午15时10分,据新民网天津特约记者在天津二中院现场报道,陈良宇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陈良宇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民网 戴颖敏)
http://news.163.com/08/0411/14/498OEJME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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