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25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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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9:37:57
来自: 中国江苏
2021年2月7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丁某故意杀人案作出(2021)苏1283刑初32号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长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 0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案件详情 2020年9月13日3时许,被告人丁长生在泰兴市黄桥镇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PP带车间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对戴某、吕某心怀不满,后趁戴某不备,使用车间内的铁螺帽猛击戴某头部,欲将其砸死,戴某反抗后逃跑,被告人丁长生追打戴某未果,遂又使用铁螺帽连续击打吕某头部十余下,后因吕某求饶而罢手。随后在现场服用“蛾子药”(磷化铝)自杀未遂。
经法医鉴定,戴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吕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丁长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丁长生赔偿被害人戴某、吕某医疗费及伙食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7440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长生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戴某、吕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戴某、吕某对被告人丁长生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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