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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出新规 不能治病禁止宣称其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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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6:19:32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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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化妆品的概念从“奢侈品”转变为生活“必需品”,其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更好普及化妆品相关知识,指导市民合理正确使用化妆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晶报社合作开辟“正确使用化妆品,理性消费避误区”专栏,每月推出1期为市民解读化妆品知识,引导市民合理消费。
  化妆品不具治疗疾病功能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文件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企业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产品卫生标准,包括标准检验方法)等。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为“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化妆品可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育发、健美、美乳、防晒、祛斑、脱毛、除臭、染发和烫发9类特殊用途的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目前实行的是国家监督,包括对化妆品生产的事前认可、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流通领域的监督。
  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一类化妆品来监管,并不是认同其有功效,而是其添加了某些特殊原料,使卫生安全风险比普通化妆品大,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安全性实验,才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目前,国家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和认证的主要依据是产品的卫生安全性,对其功能性并不做评价。化妆品就是化妆品,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决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也不得宣传治疗作用,这是化妆品和药品的根本区别。
  化妆品命名禁用医学名人姓名
  “‘纯中药配方’、‘药用面膜’、‘瘦脸洗面奶’等诸如此类的化妆品名称不能使用”,今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下称《规定》和《指南》),明确规定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被禁止用于化妆品名称,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化妆品的命名从此有了更明确的指引。
  据介绍,《规定》中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分别是:“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化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的虚假性词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去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学名人;医疗术语;以及其他6类词汇。
  特殊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药监部门
  温馨提示
  问:如何从包装上识别假冒化妆品?
  答:正规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有产品的名称、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等。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该标注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厂商名称、地址以及进口化妆品许可证批号,其许可证批号上应标明批文号,且应该有中文说明。全外文而无中文的产品不排除假冒化妆品之疑。
  问:受到劣质化妆品危害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1)及时治疗。(2)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投诉。(3)保存好有关证据(有资质诊断该疾病的医院病历、鉴定证书、化妆品实物、发票等)。(4)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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