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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不准惩罚学生是对师生双方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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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9 15:44:22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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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倾向于不惩罚学生的时候,一篇《看韩国老师如何惩罚学生》的文章却引起巨大反响,竟有90%的新浪网友赞同惩罚学生。事实上,惩罚与不惩罚本身并不是问题,只有当我们强加它许多不良后果时,才值得深究。

把砝码放在不惩罚这头的时候,政策设计者想当然地认为所有的老师都是完美的,所有的学生都是正确的,而从来没有考虑过如果发生了冲突怎么办。可现实中,我们的老师和学生不但发生冲突了,而且还很惨烈。一方面,一些无良老师罚学生啃木头、打耳光、用刀子划伤学生等等;另一方面,一些问题学生把无情的拳脚和愤怒的刀子投向自己的老师。两方面都全然没有君子的作风,这究竟怎么了?

当前非常流行“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照此看来,学生都已经是君子或者是准君子了,老师还需要继续努力成为真正的君子才好。具体到教学实践中,就是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领导的各种要求、家长和社会对教学成绩的期待、学生中各种各样的错误等等,统统得由老师承担。学生作业不交,你老师要反思;学生成绩不好,你老师要反思;学生课堂不听讲,你老师更要反思。为什么?因为这都是你的方法不对,思路不好,理念不先进。你还不是君子,要努力!可惜我们的老师是一个个鲜活的人,怎么办?

笔者曾经做过多年的中学老师,深知其中的痛苦。一位老教师给我传授法宝,说:“你就把学校当做一个大幼儿园,哄着学生,不就行了。”但小学生你还好哄,大学生就不好哄了。看看近期发生的几起弑师案,发生的年龄段一般在中高年级,就很能说明问题。

从小学一直哄到大学,但残酷的社会还会哄他们吗?每当我讲柳宗元的寓言《三戒》时,我就想,这样没有惩罚的教育,当学生走向社会时,要么就像其中的麋鹿和老鼠那样,被凶狠的狼狗所吃掉;要么就如心理学中的逆反应那样,一定会激起更大的刺激和仇恨。事实不正在不幸地逐渐验证这样的结局吗?

惩罚与不惩罚只是方法,而不是教育目的。对学生来说,不能惩罚他的主要理由是:学生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需要呵护。但恰恰忘记了一点,我们这样做的时候,就从来没有把学生当做一个平等的人来对待,而是将其当做一个需要呵护、需要原谅、需要关爱的对象。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不惩罚,不仅对这个学生,更是对所有学生的价值观判断的一个误导。

平等、包容是相互尊重的前提,惩罚并不是相互尊重的障碍。制定一个公开、透明、详尽、可操作的惩戒制度,既是对学生的约束,更是对教师的制约。这对于从小培养现代人所需要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至关重要。中国有句古话,“玉不琢,不成器”。不经过打磨的人是不可能成大器的。有时候,朴素的传统哲理比经过精美包装的现代教育理念要强过百倍。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实施

教师辱骂学生将受惩处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实施新华社/图河南商报5月30日报道 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9 19: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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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9 19: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搞吧搞吧,都搞完帐了才好。老师打学生不行,那学生要是打老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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