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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14: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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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上海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国土资监字(200 7 )第 11 号
被处罚单位: 泰兴市 凤鸣化工厂
法 定 代表人 : 李晓 凤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
经 巡查发现,我局派员对本案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查明:
泰兴市凤鸣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李晓凤,女,31岁,大专文化,现住泰兴镇华泰新村二区。为进一步扩建老厂厂区规模,2005年3月28日,泰兴市凤鸣化工厂与溪桥镇翁庄村12组、14组、有关农户签定土地租用协议,协议租用面积18.6亩。2005年6月2日,该厂未经批准擅自在老厂区北侧、翁庄村12组、14组集体土地上框建围墙,实际框围面积为16.88亩。此后,泰兴市凤鸣化工厂在非法占用的16.88亩土地范围内分阶段实施了道路、污水处理池、厕所和厂房建设。2007年1月22日,我局巡查发现后,遂即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国土资监停字〔2007〕第2号)。目前,该厂新建的污水处理池、厕所、二幢厂房都已竣工。建后用途为老厂区厂房搬迁。通过现场勘查和对照溪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泰兴市凤鸣化工厂在原厂区北侧非法所占用的16.88亩土地位于溪桥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图幅号为I-51-133-(11),图斑号分别为375、114地块内。其中自北侧东西围墙最外侧向南17米、东西长112.5米范围内的2.868亩土地,地类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一般农田。以17米为界,再向南至该厂原厂区北侧界址内面积为14.01亩的地块,地类为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建设预留地。
综上所述,泰兴市凤鸣化工厂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在原厂区北侧翁庄村12组、14组16.88亩集体土地新建围墙、厂房、污水处理池等设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实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泰兴市凤鸣化工厂退还非法占用的16.88亩集体土地;
2、责令泰兴市凤鸣化工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6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自北围墙外侧向南17米,并与北围墙东西取平行线,面积为17米 ×112.5米) ,恢复土地原状。
3、依法没收泰兴市凤鸣化工厂在非法占用的14.01亩(93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自北围墙外侧向南17米为界,西侧再向南88.7米(包含围墙)、东侧再向南78.4米(包含围墙)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14.01亩(9340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合计28020元;
你 单位 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泰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执收单位: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执收代码: 53801 、项目代码: 9005 )。 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 也 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抄送: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泰兴市人民法院、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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