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2〕3号)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2〕4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文件精神,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对象要求
(一)申报对象须为我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自主聘用的教师,须实行人事代理并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和相应学段以上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35周岁(含)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申报人员本人或所带班集体须获得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四星级普通高中申报人员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申报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并取得合格证。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远程教育培训课程和教育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
第五条 普通话要求
截止到申报之年,50周岁(含)以下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小学一二年级教师(除语文教师外)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申报中小学、幼儿园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凡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其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的成绩不作合格要求,但必须提供由市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参加培训考核的成绩证明。其他人员必须符合省《资格条件》规定要求。
第七条 教师交流(支教)要求
截止到申报之年,在同一学校工作满10年的50周岁(含)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校际交流工作经历,其中城区学校45周岁(含)以下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推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教育管理工作是指担任班主任或校团委(总支)书记、校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需提供活动方案、教案或讲座稿等原始证明材料)等工作。教师担任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教育管理工作年限。
第九条 循环教学和教学工作量要求
小学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一二三年级或四五六年级等的教学;初、高中教师的循环教学主要指完成一至三年级的教学。循环教学的学科科目按照课程计划确定。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一学年教案。
第十条 校际间公开课教学要求
校际公开课教学指在两所学校以上范围组织开设的各类教学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等教学活动,申报时须提供活动通知、活动安排方案、公开课教案以及评课议课记录等详实的佐证材料原件,并经组织单位确认或市(区)以上教科研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教科研材料包括论文、专著、译著、教育教学案例、教学设计、多媒体课件、经验总结、教材、教参、课题研究报告和教改实验报告等材料,所有材料须提供原件。
2.获奖论文必须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研室、教科所、电教馆以及教育学会组织评奖并发文公布的。
3.相同内容的论文不重复计算,以发表或获奖级别最高的计算一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中的表彰奖励要求
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获得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在教书育人方面,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主要包括突贡专家、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模范、师德标兵、师德模范或十佳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应接受所教学科系统培训,其中对于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任职期间,接受过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申报学科相关的专门性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2.在申报学科的岗位上取得突出的业绩,获得过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或是市(区)以上学科带头人,或获得过市(区)教学基本功或评优课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要求
截止到申报之年,男年满55周岁(含)、女年满50周岁(含)以下、破格晋升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一致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参加泰州市教育教学能力笔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
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由各市(区)负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推荐程序要求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单位推荐环节要坚持“四公开”原则,即单位向教师公开上级核准的本单位的岗位指标数,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评审推荐上报人选。对不按程序进行推荐的,将不予接受申报材料或取消评审结果,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以上”表述的,一律按“××及以上”把握。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资格条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