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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臭豆腐 于 2012-8-1 14:54 编辑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故如果所在的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则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所在的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则无法直接聘用物管公司。(一)更换程序的合法性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所以必须依法确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小区产权人大会通过。在保证广大产权人、使用人支持的前提下召开产权人大会,形成决议,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动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取得协调相关方面及中正级三方的支持 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使其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 中正方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 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 (三)更换物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交接设计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将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 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机率降到最低。 (四)交接内容 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外网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 具体大块如下: (1)工程交接:由专业人员组成电气、暖通、土建等等,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 (2)财务交接:在正式交接之前,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业务对口交接。 (3)文档交接:文档中重点文件为各项法律文本和承诺性文本,特别要作好签收归档工作。 (4)其它交接:包括岗位交接,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等等,做好确认签字工作。 (五)防范风险,避免业主或使用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更换物管企业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有5种情况: (1)原物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新物管企业难以进入。 (2)原物管企业提出高额外补偿。 (3)交接不配合,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延续。 (4)因管理真空导致部分业主对更换持不同意见甚或引发对业主委员会的诘难。 (5)引发法律讼诉。引发法律讼诉不是坏事,但在客观上给交接工作造成波折。 物业行业的发展在北京不足十年,诸多不规范之处也是事实,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尚处刚刚"破土"之际,其欠规范就更属必然,就目前的更换物管公司一事,还是要根据不同的问题,进行个案研究,区别对待。相信,随不断的探索、积累、交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将随行业一道步入理性、规范之路。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及义务概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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